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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87號
原 告 陳家欣
陳家榮
被 告 林節英
訴訟代理人 周珊伊
被 告 陳珍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害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4日下午15時30分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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