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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鐘子欣
被 告 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石馨文
書 記 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鐘子欣
被 告 吳政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不含強制險)。給付方式: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前先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參拾萬元分期付款,於100年6月1日起每月給付貳萬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收到第一期款壹拾萬元後,即撤回本案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鐘子欣 被 告 吳政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美敏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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