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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2號
原 告 王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若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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