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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4號
原 告 謝宗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黃秋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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