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谷亨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