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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李佾瑞 現於臺中監獄附療養舍4666
相 對 人 楊順吉
上列聲請人李佾瑞與相對人楊順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以彰院恭民良101年度補字第326號函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代為送達,聲請人已於同年8月9日收受,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簡復表、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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