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彭仲祥
被 告 林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