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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炎山
訴訟代理人 張亞強
被 告 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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