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小,326,201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2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許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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