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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簡旻毅
被 告 陳文馨即陳冠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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