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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6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卓士弘
被 告 溫銘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56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0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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