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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日德
蔡仲賢
被 告 謝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081元,及其中新台幣28,981元自民國10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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