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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張河川
訴訟代理人 林文理
被 告 張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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