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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許詩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妮亞化妝品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愛妮亞化妝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愛妮亞化妝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爰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逾期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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