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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調字第72號
法定代理人 高明義
法定代理人 黃盈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即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業經本院向被告查明,並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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