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126,201210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鈴
上 訴 人 謝其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2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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