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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黃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儷君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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