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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1號
原 告 謝凱文
被 告 林江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7日下午13時55分在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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