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31,2012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1號
原 告 謝凱文
被 告 林江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7日下午13時55分在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