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33,201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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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江美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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