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440,2013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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