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68,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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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68號
原 告 張詩含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請求給付新台幣55,003元,及自8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自民國89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之請求權不存在。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54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前項請求權不存在之利息債權不得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追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對於原告訴之追加表示沒有意見,依上開規定,原告追加之訴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5410號),其聲請事項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55,003元,及自8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其中利息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逾5年部分即自89年12月1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此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自89年12月1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之請求權不存在。

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不得執行該部分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陳述略以: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有一部分利息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

且為被告所自認,應堪認為真實。

又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54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2年度執字第10674號債權憑證,該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而本院92年度執字第1067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0年度促字第10993號確定支付命令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

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債權,其中部分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請求確認被告對於自89年12月1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之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54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被告之上開利息債權不得強制執行,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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