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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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