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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給付保險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3,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命其補正,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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