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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巫建鴻
陳政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3,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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