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招治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