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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15號
原 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邵明慧
被 告 黃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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