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2,彰小,483,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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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8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楊玉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台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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