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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翊諾斯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尚玉
送達代收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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