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2,彰簡,590,2013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90號
原 告 方鈺婷
被 告 陳進德
被 告 陳進益
被 告 陳進謨
被 告 陳阿娌
被 告 陳月娥
被 告 林勝雄即陳阿梅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明珠即陳阿梅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勝桐即陳阿梅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明麗即陳阿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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