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2,彰簡,62,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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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62號
原 告 林正一
被 告 黃裕傑
徐金蓮
黃重仁
被 告 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煥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裕傑、徐金蓮、黃煥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裕傑、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重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裕傑、徐金蓮、黃煥智連帶負擔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玖元;

由被告黃裕傑、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連帶負擔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玖元;

由被告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重仁連帶負擔新台幣參仟柒佰參拾陸元;

餘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玖元由被告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執有被告黃裕傑所簽發、付款人均為鹿港鎮農會信用部之如附表一所示4張支票,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其中附表一編號1、2之支票並經被告徐金蓮、黃煥智背書;

而編號3、4之支票則有被告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背書。

㈡另原告執有被告華信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付款人均為玉山銀行龍井分行之如附表二所示7張支票,票款共計1,366,000元,其中附表二編號1、2、3 、4、5之支票並經被告黃重仁背書;

而編號6、7之支票則有被告徐金蓮、黃煥智、黃重仁背書。

詎上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且在上揭支票背書的人是父子,被告都是一家人,原告事後多次要求被告等付款,然被告等均置若未聞,拒不清償,致使原告求償無門,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96條第1、2項、第126條、第14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一:
┌──┬─────┬──────┬─────┬──────┐
│編號│ 票    號 │ 發 票 日   │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1  │FA0000000 │101年2月20日│ 500,000元│101年4月6日 │
├──┼─────┼──────┼─────┼──────┤
│ 2  │FA0000000 │101年4月5日 │ 500,000元│101年4月6日 │
├──┼─────┼──────┼─────┼──────┤
│ 3  │FA0000000 │102年1月15日│ 500,000元│102年1月15日│
├──┼─────┼──────┼─────┼──────┤
│ 4  │FA0000000 │102年1月15日│ 500,000元│102年1月15日│
└──┴─────┴──────┴─────┴──────┘
附表二:
┌──┬─────┬───────┬─────┬──────┐
│編號│ 票    號 │ 發 票 日     │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1  │BA0000000 │101年3月15日  │ 73,200元 │102年1月18日│
├──┼─────┼───────┼─────┼──────┤
│ 2  │BA0000000 │101年5月15日  │ 73,200元 │102年1月18日│
├──┼─────┼───────┼─────┼──────┤
│ 3  │BA0000000 │101年7月15日  │ 73,200元 │102年1月18日│
├──┼─────┼───────┼─────┼──────┤
│ 4  │BA0000000 │101年9月15日  │ 73,200元 │102年1月18日│
├──┼─────┼───────┼─────┼──────┤
│ 5  │BA0000000 │101年11月15日 │ 73,200元 │102年1月18日│
├──┼─────┼───────┼─────┼──────┤
│ 6  │BA0000000 │102年1月15日  │ 500,000元│102年1月15日│
├──┼─────┼───────┼─────┼──────┤
│ 7  │BA0000000 │102年1月15日  │ 500,000元│10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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