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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王勝能
相 對 人 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里○○路000號,而聲請人於起訴狀陳明本件係依鬮分合約書之債權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移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並非不動產物權涉訟事件,且觀諸鬮分合約書之記載,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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