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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2,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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