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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福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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