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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月圓
被 告 蔡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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