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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晶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輝煌、盧宣良、盧宣辰、張素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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