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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邱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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