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小,34,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阮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92年8月27日起至民國93年7月30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1.1%計算之手續費,並自民國9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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