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小,348,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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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李定榤即李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竹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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