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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5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張莉貞
被 告 曾德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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