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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粘鈞翔
洪志亮
被 告 葉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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