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林宸瑜
法定代理人 林義松
法定代理人 洪子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勇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下列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施勇傑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然查相對人施勇傑業於民國95年10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民國103年7月22日彰鹿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則依相對人施勇傑之狀況,其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亦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