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簡,372,2014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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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吳奉修
上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103年12月9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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