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簡,41,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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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廖弘仁
即原告
被上訴人 魏春桃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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