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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尚應補繳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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