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簡,73,2014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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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旻毅
訴訟代理人 林進驊
被 告 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稟豐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鋼管支撐租賃合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兩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爭議,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證;

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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