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簡,81,201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賴文亮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娟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