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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相 對 人 陳樹源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綺
陳義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產資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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