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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3號
反 訴原 告 上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清棟
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灃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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