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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彥龍即林彥龍等4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彥龍即林彥龍與相對人林鎮藩間就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000○號建物,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5年9月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相對人許峻偉應將前項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許彥龍即林彥龍名下所有。
相對人許峻偉、許綉留就上開不動產,於102年8月21日登記新臺幣2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塗銷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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