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司彰調,363,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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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錫昭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吳錫民、吳錫昭、吳錫洲、吳錫宜、蘇吳慧淑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花壇鄉福岩段585、586、587、591、592、593、596、598、622地號及同鄉南白沙坑段77、78地號等11筆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是尚難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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